(2017)黔052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毛奎与陈家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奎,陈家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毛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中专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家志,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毛奎与被执行人陈家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家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奎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家志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5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