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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赔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文运不服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运,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19号原告冯文运,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委会*组**号。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江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运不服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立案时在本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地址确认书载明:原告受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分别为:贵州省遵义市xx;电话xx。本院于2017年4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冯文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同年5月22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张成金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