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潘章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章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4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章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章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代理检察员吕雅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章印及被害人王某1、穆某、被害人王某2的近亲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7日4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房易路张坊南口,被告人潘章印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遇停止信号通过该路口,适有王某2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内乘王某1、穆某)由北向南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造成王某2死亡,王某1、穆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潘章印驾车逃逸。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穆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潘章印驾驶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潘章印为全部责任,王某2、王某1、穆某为无责任。被告人潘章印于2016年12月29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潘章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潘章印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4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房易路张坊南口,被告人潘章印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遇停止信号通过该路口,适有王某2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内乘王某1、穆某)由北向南驶来,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左侧相撞,造成王某2死亡,王某1、穆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潘章印驾车逃逸。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2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1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穆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潘章印驾驶机动车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确定潘章印为全部责任,王某2、王某1、穆某为无责任。被告人潘章印于2016年12月28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章印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1、穆某的陈述,证人王某3、刘某的证言,酒精检测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速检验鉴定,法医学司法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监控录像,身份信息,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潘章印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章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章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章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亦认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潘章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章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艳飞人民陪审员 褚海营人民陪审员 李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