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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880、4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日本料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880、4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日本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路��景苑二期5栋商铺102,组织机构代码:L37568655。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下同)2934元、赔偿金2934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利息待机)案件受理费303.43元、执行费446.65元等共计33024.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书面声明放弃追偿延期利息,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33024.08元(包含执行费446.65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32577.4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刘翠玲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