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虹与林章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林章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835号原告:陈虹,女,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章森,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象山角区。原告陈虹与被告林章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4日,陈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