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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昭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915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30974605。法定代表人:苏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蓝昭德,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现住阳春市。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审判员  沈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秋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