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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欣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欣伟,马云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2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欣伟,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云捷,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欣伟因与再审申请人马云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本院(2016)沪01民终1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欣伟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马云捷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足额出资后公司未登记成立之前,私自抽回出资构成违约;2、一审法院认为马云捷不同意审计双方的账目应承担审计不能的后果,但对于不利的后果却归于其,马云捷于二审期间虽同意对账,但拒不提供相关数据,导致无法对账,二审法院未督促马云捷提供,反而驳回了其诉求,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没有适度使用自由裁量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及二审判决,裁定再审。马云捷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张欣伟的再审申请。马云捷申请再审称,1、其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张欣伟解散时已经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清算;2、一、二审判决认定张欣伟的出资与实际不符,所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欣伟的出资额;一、二审关于马云捷与张欣伟合伙期间共同支出的认定存在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张欣伟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马云捷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中,马云捷提供“QQ聊天记录截图(一)”、“QQ聊天记录截图(二)”、“QQ聊天记录截图(三)”、“《清算明细-阿瑟-修改稿小倪版》”、“《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马云捷、毛某)”各一份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其与张欣伟在结束合作时就清算方案进行讨论后,其已按照约定支付张欣伟全部款项。张欣伟对上述五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清算明细只证明马云捷退还其部分钱款,双方确认退还的仅为现金部分,还有库存等未作退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中张欣伟曾申请对双方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因马云捷拒绝审计及提交审计资料,导致无法审计,故一审法院根据张欣伟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财务已经发生合并,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就张欣伟主张返还合伙期间的利润要求对账,马云捷虽同意,但未提供有关数据,致对账不成。因张欣伟对其主张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欣伟据此主张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不能成立。马云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截图(一)、QQ聊天记录截图(二)、QQ聊天记录截图(三)、《清算明细-阿瑟-修改稿小倪版》、《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马云捷、毛某)”,无法证明双方在合伙关系期间的经济纠纷就此已结算完毕,且清算明细中“现金退回”的金额亦不能与双方确认马云捷退还张欣伟共计1,718,907.51元完全对应,故马云捷主张其已按照清算约定支付张欣伟全部款项依据不足。一、二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资协议》、双方共用办公场地、网络店铺,支出成本,并各自出资等情形,认定双方虽未按照协议成立合资公司,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并依据相关证据所作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同。张欣伟、马云捷的再审请求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欣伟、马云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