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娜与李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李华,谢永森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2民初2875号原告:刘娜,女,1984年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李华,女,1978年3月21日,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第三人:谢永森,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现羁押于赣州监狱。原告刘娜诉被告李华及第三人谢永森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刘娜于2016年11月18日,以因本案案件事实与谢永森有关,谢永森现在在赣州监狱,等谢永森出来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娜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178元,由刘娜承担。审判长 温 斌审判员 刘富铨审判员 胡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智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