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李艳文、王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李艳文,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凯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艳文,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南镇庆福村*组。被执行人王玉霞,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南镇庆福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文、王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督9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