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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尊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尊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46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1号创新大厦319号。法定代表人:周程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帝,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尊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王尊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后计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