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民初字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与秦绍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秦绍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324民初字808号原告: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周,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罗平县,系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秦绍鹏,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家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臣,查骏,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绍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初,原告云南君和酒业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滇王老窖系列白酒批发给被告秦绍鹏销售,双方于2014年12月7日对账,确认秦绍鹏欠原告货款143000元,被告秦绍鹏以手头紧为由,出具欠条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还清。但是至今未偿还。秦绍鹏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昆明五华区,被告住所地也是昆明五华区,案件应当由昆明五华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可交货地是昆明五华区,双方是在昆明对账结算,被告秦绍鹏住所地是昆明五华区,案件应当由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秦绍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朝霞审判员 高 森人民陪���员谢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新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