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郭明、张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郭明,张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郭明。被执行人张艾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郭明、张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明、张艾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明、张艾青银行存款5296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