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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徐驰宇,徐权中,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5847-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12-1)、(12-2)、(12-3)。法定代表人:夏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4283-6,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马径粮油市场1区106。法定代表人:徐驰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驰宇,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权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曾伟,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徐驰宇、徐权中、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徐驰宇、徐权中、曾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2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23590.3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5033.50元、申请执行费19362.96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徐驰宇、徐权中、曾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次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寒地黑土农业物产营销有限公司、徐驰宇、徐权中、曾伟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发现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余额极微,无处置价值。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徐权中在宁波市江北庄桥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可分配的拆迁权益,已予查封,该拆迁权益因暂不具备分配条件而暂不能处置。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3执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