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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10月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凌晨5时51分,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蓝新网吧内伺机盗窃,当发现李某、余某熟睡之机,遂上前将两人放在网吧88号电脑桌上的魅族魅蓝note3手机一部和金某M6plus一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36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全部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失主李某、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王某、张某阳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及赃物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冰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