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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志斌与林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斌,林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01号原告:张志斌,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园,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斌与被告林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志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志斌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张志斌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雪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