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52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多吉卓玛与被告普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卓玛,普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4民初7号原告:多吉卓玛,女,1970年3月8日出生,藏族,系西藏日土县人,现住该县。被告:普琼,男,1978年3月1日出生,藏族,系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吉卓玛诉被告普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吉卓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吉卓玛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吉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旦增平措人民陪审员 桑珠多吉人民陪审员 布琼桑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次 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