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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多吉卓玛与被告普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卓玛,普琼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524民初7号原告:多吉卓玛,女,1970年3月8日出生,藏族,系西藏日土县人,现住该县。被告:普琼,男,1978年3月1日出生,藏族,系西藏拉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吉卓玛诉被告普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吉卓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吉卓玛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多吉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旦增平措人民陪审员 桑珠多吉人民陪审员 布琼桑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次  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