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文霞与河南燕之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霞,河南燕之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郭文霞,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燕之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许庆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霞与被执行人河南燕之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燕之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