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国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连,小名“九连”,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租住武宁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连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国连来到武宁县中医院宿舍6栋202室黄某家接受针灸治疗。治疗完毕后,黄国连来到客厅餐桌旁取棉袄外套准备离开时,将餐桌上的一个黑色仿皮质女式手提包盗走。黄国连到家后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100元取出,然后将手提包和包内的貔貅状黄白色玉石吊坠丢弃在武宁县城外贸宾馆后面右边一楼楼梯间内。经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玉石吊坠价格为人民币400元。2016年12月19日,武宁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国连抓获归案。在黄国连的指认下,武宁县公安局民警从黄国连丢弃手提包处和藏匿现金处分别扣押手提包一个、玉石吊坠一个和现金9,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被告人黄国连的家属另代为退赔黄某人民币2,000元,黄某对黄国连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国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被告人家属另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000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