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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炜林因与榆林市第九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炜林,榆林市第九小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炜林,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湖滨北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第九小学,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梅俊华,该校校长。上诉人赵炜林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第九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2017)陕08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炜林以房屋租赁费用已付为由,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炜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炜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上诉人赵炜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