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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佩芳、洪卫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鲍德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朱佩芳,洪卫星,鲍德法,南通百达翡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高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佩芳,女,195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卫星,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德法,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现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百达翡丽纺织品有限���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负责人:顾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佩芳、洪卫星、鲍德法、南通百达翡丽纺织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