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韩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上诉人抚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事实和理由:1、双方从2015年初至今分居已超过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上诉人已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分居后已不在安阳居住,而原审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居住地为文峰区弦歌大道。被上诉人韩某辩称,双方结婚以前经过充分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孩子出生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现在孩子还小,如果离婚,将会给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某。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沟通,彼此珍惜夫妻感情,通过努力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请求改判双方离婚,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虽二次起诉离婚,但被上诉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且已生育子女,子女正处于需要父母悉心照顾的阶段,上诉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应解决好子女问题,在子女不受伤害的前提下处理双方的婚姻问题,上诉人要求离婚,亦未举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