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99号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蔡屋围金龙大厦25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4312R。法定代表人:游佳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佩。被告:杨杰。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43284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按所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未答辩。本案相关事实一、2016年9月30日,被告委托原告代订机票及酒店服务,且双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F2016093012255502的《单项委托机票代订合同》及编号为H2016093011573588的《单项委托酒店代订合同》,总金额为53000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旅游分期还款合同》(编号为YX2016093015176335),合同约定被告选择分12期还款,除去首付款金额为9716元(其中第一期4416.00元、分期手续费5300.00元),之后的扣款日为每月21日,每期扣款金额为4416.00元,至2017年8月21日最后一期全数余款扣款完毕为止,如未结清款项的,将自动延续扣款直至结清为止。《旅游分期还款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每日按合同余款的千分之五收取。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代订了机票及酒店服务,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被告除支付首付款外,再未偿还任何款项。三、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前海紫新嘉澜保理有限公司签署《应收账款回购确认书》,确认自该日起,被告的涉案《旅游分期还款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由保理商转让至原告。裁决结果及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代订机票及酒店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被告除支付首付款外,再未偿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328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为按所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计息标准明显过高,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关于逾期利息过高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3284元;二、被告杨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43284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游侠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054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兴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江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晏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