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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崔杰、第三人王志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崔杰,王志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537号原告:王志军,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崔杰,户籍地辽源市,现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第三人王志丰,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崔杰、第三人王志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0元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许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