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崔杰、第三人王志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崔杰,王志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537号原告:王志军,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崔杰,户籍地辽源市,现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第三人王志丰,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崔杰、第三人王志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00元减半收取452.0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许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