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德礼、黄怡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礼,黄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何德礼,女,钦州市人,退休职工,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怡东,男,广西灵山县人,住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德礼与被执行人黄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何德礼与被执行人黄怡东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何德礼以此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70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德礼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揭光业审判员 邓朝良审判员 黄本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