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巩延平、贾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贾玉香,巩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6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张淑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及执行款物。被告:贾玉香,女,1959年5月1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巩延平,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贾玉香、巩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