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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青与白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白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347号原告张青,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徐铭,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求,广东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红亮,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红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青归还借款本金元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至2013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张思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