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家学、赵云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家学,赵云芝,杨建国,院告,二审上诉人)杨家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家学,男,汉族,1961年4月25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云芝,女,汉族,1962年6月3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国,男,汉族,1992年11月28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被申请人(一审院告、二审上诉人)杨家明,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再审申请人杨家学、赵云芝、杨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杨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家学、赵云芝、杨建国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杨家明产生误工费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杨家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产生误工并被所在单位扣减工资的事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起106天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针对杨家明是否产生误工费的问题,杨家明提交了载明:“左下肢三个月避免负重,三个月后复查后酌情考虑,定期换药,根据愈合情况拆线,不适随诊”的出院医嘱,且之后其曾陆续到石林县莲花医院、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因此,原审认定此次双方吵打造成杨家明住院期间及之后三个月误工的事实成立,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依法应纳入赔偿范围。至于杨家明所在单位是否扣减其误工期间的工资,不影响本案关于杨家明误工事实的认定。综上,杨家学、赵云芝、杨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家学、赵云芝、杨建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曾庆娟审判员 罗天慧审判员 万绍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保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