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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贵与佳木斯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科、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佳木斯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科,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周贵,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佳木斯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街(青年组团综合楼南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韦德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敬科,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孙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周贵与佳木斯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敬科、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