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有伟与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伟,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初30号原告陈有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浚县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伟诉被告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传票传唤原告陈有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伟负担。审 判 长 武文英审 判 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