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世英,吴文章,蒋绍清,任玉杰,吉林省合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圣罗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43号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周学声,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雷,该行职员。第一被告:范世英,女,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第二被告:吴文章(系范世英丈夫),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第三被告:蒋绍清,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第四被告:任玉杰(系蒋绍清妻子),女,196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第五被告:吉林省合鑫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河子区英俊乡长江村河南屯。法定代表人:范世英。第六被告:长春圣罗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铁北工业区丙二路西。法定代表人:任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