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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坤与沈阳名流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沈阳名流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1949号原告:杨坤。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英,该院员工。原告杨坤与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赵日欣,人民陪审员杨美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坤,被告沈阳���流美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坤诉称,我原来的眉毛很轻淡,想去纹眉让我的眉毛变重变宽点。2017年1月10日,我去了沈阳名流美容医院,咨询主任给我介绍1800元和2500元韩式永久仿生眉图片,前者线条稀疏,后者线条密而且跟真眉很接近。我选择做2500元的。刚做完,我就看着两个眉不一样,让被告修改,被告说现在肿着,看起来不一样,肿消了就一样了。可七天消后还不一样,2017年1月19日,我去找被告重新做纹眉,消肿仍然不一样。1月25日,我两次找被告,被告又给我重新纹眉。后来被告让我加钱,重新纹,我没理被告。消肿后,两个眉毛一上一下,高低不同,两个眉型完全不同,长短不同,眉毛中间又多出了很多斑块,右眉中间故意加了一道黑线,右眉的底边也故意加了一道黑线,两个眉��彻底毁了。被告为了坑钱,加钱的目的没达到就给人毁容。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纹眉款2500元;2,赔偿故意毁坏左眉5万元,故意毁坏右眉8万元;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辩称,手术之前有告知书,有癍痕和痕迹,之前有纹眉,眉毛无法完全作到一致。我们是根据原告的脸形和现在的时尚潮流,对原告进行纹眉。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原告在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做了纹眉手术,交款2500元。术后原告对纹眉效果不满意,找被告重新纹眉。现原告仍对纹眉效果不满意,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照片、告知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纹眉,手术后,原告对效果不满意,虽然被告提供了告知书,但原告仍不满意,考虑到原、被告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决被告退还收取的2500元费用。但原告主张被告因没收到钱,故意毁坏双眉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毁坏左眉5万元,故意毁坏右眉8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坤交纳的纹眉款2500元;二、驳回原告杨坤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元,由被告沈阳名流美容医院负担290元,原告杨坤负担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