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谢庭乐、苏延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庭乐,苏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谢庭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苏延安,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谢庭乐与苏延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莫钦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税务登记、房地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