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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谢庭乐、苏延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庭乐,苏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谢庭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苏延安,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藤县人,居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谢庭乐与苏延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莫钦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税务登记、房地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