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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晁岱红与被执行人吴高勇、吴大涛、张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岱红,吴高勇,吴大涛,张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2号申请执行人:晁岱红,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北航路新世纪小区25栋2单元202号,现住普定县凯旋城小区。委托代理人:李潇,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上运潇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高勇,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补陇村上补彩组18号。被执行人:吴大涛,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区乐平乡补陇村上补彩组25号。被执行人:张日勇,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陈亮村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晁岱红与被执行人吴高勇、吴大涛、张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晁岱红因被执行人吴高勇、吴大涛、张日勇达成和解,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许  爱  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熊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