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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永珍与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珍,曲文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414号原告:高永珍,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木兰县。被告:曲文臣,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高永珍与被告曲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高永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永珍负担。审判员  刘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