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广德与胡登唐、董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德,胡登唐,董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723号原告:刘广德,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登唐,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董春香,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刘广德与被告胡登唐、董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德及委托诉讼代人徐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登唐、董春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广德诉称:其与胡登唐系朋友关系。胡登唐因资金周转,其于2012年1月31日、同年4月3日,2013年6月25日,2015年2月18日借给胡登唐1万元、2万元、18000元、2万元,共计68000元。为此,胡登唐向其出具四份借条,约定月息1.5分。其多次向胡登唐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胡登唐、董春香夫妇共同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胡登唐、董春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刘广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1月31日、同年4月3日,2013年6月25日,2015年2月18日,胡登唐出具的借条四张。证明胡登唐向其借款合计68000元。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胡登唐、董春香于1995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经审理查明,刘广德与胡登唐系朋友关系,胡登唐以其做生意急需用钱、运输沙石需要垫付款为名,向刘广德借款并分别出具了一份欠据、三份借据。2012年正月初九(法院注明:阳历2012年1月31日)的条据载明:欠刘广得人民币壹万元正,借胡登唐,月息1.5分。2012年4月3日的条据载明:借到刘广得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借到人胡登唐,利息1.5分。2013年6月25日的条据载明:借到刘广得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欠到人胡登唐,月息1.5分。2015年2月18日的条据载明:今借到刘广得人民币贰万元正,借到人胡登唐,月息1.5分。此后,刘广德多次向胡登唐及其妻子董春香催要未果。现刘广德有68000元在胡登唐处。另查,2017年4月7日,天长市档案馆出具的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载明:胡登唐、董春香于1995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欠据、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登唐向刘广德借款并出具了一份欠条、三份借条。关于欠条的问题。这份欠条的内容是由胡登唐自已书写的,落款人姓名也是胡登唐自已书写的,且欠条落款上注明“借胡登唐,月息1.5分”;其次,胡登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推断该欠据是基于借款而出具,这张欠条实际上是借款合同关系。上述一份欠条、三份借条,情况属实,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胡登唐欠款后,刘广德在多次向其索要的情况下,长期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负本案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胡登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胡登唐、董春香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广德主张胡登唐、董春香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登唐、董春香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广德人民币6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一分半从借款之日起结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胡登唐、董春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