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撤与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220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赵家坪组。经营者:汪前,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霞,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琦,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员工。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法定代表人:何立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香,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诉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加盈意架管租赁部负担。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