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宝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酒泉宝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造纸厂东侧。法定代表人:蔡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酒泉宝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工业园区西园。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宝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酒泉宝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公司申报债权后,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9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万平审 判 员 王 栋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