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亚三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亚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381号罪犯杨亚三,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2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杨亚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三系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9月8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5年9月30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3月9日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亚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间严重违规违纪被一次性扣三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