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234号1楼。法定代表人:汤文光,该经营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勇,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群灿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张晓实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