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蔡学贺与刘志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贺,刘志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蔡学贺,女,汉族,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刘志崑,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学贺与被执行人刘志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30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崑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