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德龙诉张国庆驳回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龙,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20号原告:李德龙,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庆,汉族。原告李德龙诉称,2014年2月,李德龙将自家黄豆卖给张国庆,张国庆给李德龙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德龙索要粮款未果,现要求张国庆偿还欠款2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德龙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张国庆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