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秀碧与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碧,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73号原告:袁秀碧,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秀碧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秀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袁秀碧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