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袁秀碧与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碧,杨晓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73号原告:袁秀碧,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晓凤,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袁秀碧与被告杨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秀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袁秀碧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