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林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赵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财保101号申请人:张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赵林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申请人张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建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张建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张建的银行存款14000元。案件申请费160元,由申请人张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