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承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承刚,张传英,张传东,冯承玲,尹磊,朱兆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被执行人:冯承刚,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传英,女,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传东,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冯承玲,女,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尹磊,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兆慧,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承刚、张传英、张传东、冯承玲、尹磊、朱兆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