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国运与孟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运,孟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运,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兵,新疆努尔路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福海,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奇台县。上诉人王国运因与被上诉人孟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5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国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樊健健审 判 员 郑洪彪代理审判员 张文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