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中德与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中德,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中德,男,194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曦娟,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涛,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袁世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中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煤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中德申请再审称:其于1992年进入幸福煤业公司工作,1995年5月26日因工伤无法继续上班,幸福煤业公司承诺每月向其发放工资800元,2005年由于企业改制,幸福煤业公司承诺将工资调整为1700元,后其多次向幸福煤业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幸福煤业公司均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予以拖延,2015年4月30日幸福煤业公司关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世昌向其出具《拖欠工资说明》,幸福煤业公司自认欠其工资294900元,其现依据《拖欠工资说明》要求幸福煤业公司支付工资,一、二审不予支持错误。徐中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采信《拖欠工资说明》来确认徐中德可享受的劳动报酬数额。首先,徐中德称其受到工伤后,幸福煤业公司承诺向其发放工资每月800元,后调整为每月1700元,幸福煤业公司在《拖欠工资说明》作了自认,因幸福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世昌在《拖欠工资说明》上签字确认时该公司已经关闭,关闭后必然涉及到公司财产清算等事宜,此时公司应慎重处理其债权债务,否则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拖欠工资说明》不适用当事人自认的相关规定,徐中德作为主张权利人需进一步举示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财务资料等相关证据来佐证幸福煤业公司尚欠其工资及所欠工资金额的事实,但其未能完成上述举证证明责任,自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徐中德在原审诉讼中陈述“幸福煤业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一直持续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其在被拖欠工资长达近20年的时间内均未向有关部门投诉”,依社会生活经验,若有用人单位长达20年左右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一般均早已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故徐中德主张幸福煤业公司欠其工资的事实不具有高度可能性。最后,《拖欠工资说明》中载明,幸福煤业公司在徐中德主张工资的期间内(即1995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并未向其发放过工资,但徐中德在原庭审中陈述在其主张工资的期间幸福煤业公司总共大约支付了两三千元工资,每次给个几百元不等,具体给过几次不清楚,最近一次发工资大概是在1996年。徐中德该陈述与《拖欠工资说明》中载明的拖欠工资数额及计算明细存在明显矛盾。综上,《拖欠工资说明》内容真实性较差,一、二审对此不予采信并驳回徐中德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中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