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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光春与朴明哲、朴弘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郑光春,男,1977年2月17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新兴街。被保全人:朴明哲,男,1954年5月15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保全人:朴弘林,男,1980年1月9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北山街。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吉240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朴明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xxx)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朴明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的存款5万元(账号:xxx)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郑光春(系房屋所有权人)坐落于延吉市参花街x号x、房屋编号x、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