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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陆雪梅与铁山区流金岁月茶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雪梅,铁山区流金岁月茶楼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9号原告:陆雪梅。委托代理人:吴风全,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铁山区流金岁月茶楼。委托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雪梅诉被告铁山区流金岁月茶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雪梅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雪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雪梅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陆雪梅负担。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