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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海荣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17号罪犯邓海荣,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号之****房。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海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邓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海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海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海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