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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冉启斌与马泽锋陈胜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启斌,陈胜发,马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66号申请人:冉启斌,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胜发,男,生于1982年3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泽锋,男,生于1982年8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冉启斌与被申请人陈胜发、马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胜发、马泽锋价值16万元的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西